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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深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744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深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深船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744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深船食品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雅致名园**栋**。

经营者:王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深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深船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深船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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