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2执5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某餐饮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火锅店。
经营者:刘某。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xxx出生。
本院执行的某餐饮公司与某火锅店、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甘1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某餐饮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某火锅店已于2018年10月31日注销。
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刘某名下有奥迪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xxx)、银行存款共计xxx元,经在某车辆管理所查询,该车辆已于2019年3月25日办理了转移登记,刘某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已被我院强制扣划。
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