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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公司与某火锅店、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12执54号之八
案件名称某餐饮公司与某火锅店、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餐饮公司;某火锅店;刘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2执5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某餐饮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火锅店。

经营者:刘某。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xxx出生。

本院执行的某餐饮公司与某火锅店、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甘1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某餐饮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某火锅店已于2018年10月31日注销。

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刘某名下有奥迪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xxx)、银行存款共计xxx元,经在某车辆管理所查询,该车辆已于2019年3月25日办理了转移登记,刘某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已被我院强制扣划。

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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