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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旋、黄军强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刑终921号
案件名称张旋、黄军强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旋;黄军强;杜二宝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终921号原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旋,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人张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军强,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人黄军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投五个月,并处罚金l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l4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l9年1月l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二宝,男,l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人杜二宝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2月24日被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l9年1月l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张旋,原审被告人黄军强、杜二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皖019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旋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刑终921号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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