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302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源福百货,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同乐路留仙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
经营者:蔡少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少英,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源福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75.00元,余款人民币87.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