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662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被告:东营区汪南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北二路** 经营者:汪南波,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汪南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