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82执1465号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界首市百信食品经营部,住,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镇正和路**册号341282600093876。
经营者:张阿丽,该经营部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首市百信食品经营部商标权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0000元、诉讼费6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8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保险、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反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其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得知该经营部早已不复存在,工商登记呈注销状态,经营者张阿丽无法联系。
4.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对其经营者张阿丽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扣划张阿丽名下存款2179.90元,并随即发放与申请人。
6、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者下落,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