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723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楼区沪工机电设备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厦****。
经营者:候洪波。
被告:江苏小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法定代表人:彭大伟。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沪工机电设备超市、江苏小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
2019年10月15日,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