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17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味美炸鸡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东壁东路**v> 经营者:王帅飞。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台享公司)与魏县味美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