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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阿根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64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阿根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阿根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64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阿根化妆品商行,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太和日化城****/div>经营者:张栓根。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阿根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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