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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宝庆工具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86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宝庆工具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宝庆工具经销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86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宝庆工具经销处,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四区67号侧面。

责任人:艾军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宝庆工具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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