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75号 原告:山东吉鲁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北李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昌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琼,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发,烟台智宇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舒,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吉鲁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吉鲁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吉鲁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山东吉鲁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