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313-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渺,男,1988年12月31日生,汉族,系拼多多店铺“华宇乒乓球批发中心”经营者,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