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658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高新商场,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附9号。
负责人:李选鹏。
被告: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
被告:五常市富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进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张凤国。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高新商场、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富仓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2019年10月15日,原告福州米厂以与被告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高新商场、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富仓米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6026元,本院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