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金百丽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富横北路20号A栋9楼之一。
投资人:丁伟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平,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中山市金百丽照明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杨荣平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金百丽照明电器厂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被告住所地为中山市××××楼之一,对原审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即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生产经营侵害其专利权,而上诉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仅在住所地中山市××××楼之一实施,即使确有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地亦应是中山市横栏镇,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深圳市辖区除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诉共同侵权的中山市金百丽照明电器厂和中山市新邦照明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故中山市金百丽照明电器厂以其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