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323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9955323C。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川,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