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2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地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谷滩新区宜佳五金建材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悦城49#-1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8E。
经营者:吴翔,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谷滩新区宜佳五金建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与红谷滩新区宜佳五金建材店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