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67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鑫正五交化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BBDD23。
经营者:刘春,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忠会,女,经营者配偶。
被告:北碚区汪会五金经营部,经,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附**(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QM3W63。
经营者:汪忠会,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6-1,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5********。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鑫正五交化经营部、北碚区汪会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