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41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传宪家电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古城镇板桥商城/div>经营者:范永伟,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传宪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莘县传宪家电商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