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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莘县华多达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莘县华多达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华多达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41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华多达副食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妹冢镇菜市北口路北/div>经营者:郑武敏,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华多达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莘县华多达副食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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