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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金通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530号之一
案件名称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金通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厦门金通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30号之一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金通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钟宅社区**** 法定代表人:郭勇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宸一,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静,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通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金通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朱梅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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