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315号之一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创新路**兆美斯厂厂房二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炳旋。
被告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上村二分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上辇新村**三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席军书。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