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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上村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8315号之一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上村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上村二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315号之一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创新路**兆美斯厂厂房二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炳旋。

被告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上村二分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上辇新村**三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席军书。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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