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07号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创智大厦第**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江林,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法定代表人:原源,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被告:苏州尼盛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倪祖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宁,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尼盛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2019年9月3日,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