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12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晨曦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公住址兰州市城关区新广通讯商城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国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晨曦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