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36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经营者:孙延安。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