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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梅芳、曾国城与勐海茶厂(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终488号
案件名称钟梅芳、曾国城与勐海茶厂(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勐海茶厂(普通合伙);钟梅芳;曾国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梅芳,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嘉茗华庭2110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国城,现住佛山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勐海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远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梅芳、曾国城因与被上诉人勐海茶厂(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钟梅芳、曾国城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钟梅芳、曾国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梅芳、曾国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钟梅芳、曾国城负担,钟梅芳、曾国城多缴纳的二审受理费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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