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刑初18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兵兵,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山西省方山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铸,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兵兵及其辩护人郑铸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兵兵原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区域的经销商,于2018年5月1日被终止授权。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兵兵在未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或在网上购买配件自行组装、或直接购买高仿“好太太”品牌晾衣架,通过微信平台以每套7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他人谋利。
其中,销售给“好太太”六安市经销商魏某1假冒“好太太”品牌电动晾衣机54套,得款人民币37800元;
销售给“好太太”中山市经销商陈某1假冒“好太太”品牌电动晾衣机33套,得款人民币23100元;
合计得款人民币60900元。
经鉴定,上述87套“好太太”品牌电动晾衣架均为假冒伪劣商品。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李兵兵经网上追逃,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车站进站口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兵兵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侯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1、陈某1、文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银行流水明细、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货物流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经销合同、终止授权通知书、报案书、产品分析对比表等材料,穗番价认定〔2019〕7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被告人如实供述,是初犯,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兵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兵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兵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酌予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理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兵兵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兵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智能主机27台、“好太太”晾衣架外包装壳60套,予以没收销毁(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