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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海滨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272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海滨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海滨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7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凇,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

被告:成都海滨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纪方军。

被告: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丛艳生。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海滨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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