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72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园区长廊果珍鲜水果综合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致远街剑桥园**1门**。
经营者:孙伟。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园区长廊果珍鲜水果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