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2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千红轩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经营者:刘红叶,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刘红叶,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千红轩烟酒经营部、刘红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刘红叶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红叶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
二、终结(2019)津02执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