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09刑更458号罪犯王宝宝,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晋0107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5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9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
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王宝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王宝宝共获监狱表扬2次,余207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宝宝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