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2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996555,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董事郑波(ZhengBo)。
委托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自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穗衣阁服装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
经营者田汉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穗衣阁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5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52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