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903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冬华宝岛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鞋都路1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P4T22L。
法定代表人:赖冬华,该店投资人。
被告:赖冬华,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伟,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冬华宝岛眼镜店、赖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2019年10月10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