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1926号 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韩少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南捷,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达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程重阳。
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达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