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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喵星人文具店、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770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喵星人文具店、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喵星人文具店;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770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龄琼,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喵星人文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1798号。

经营者:林文杰。

被告: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东望洋工业区5号厂房3栋201。

法定代表人:黄茂军。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喵星人文具店、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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