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90号原告:佛山市艾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新塘村委会世龙集约工业区新龙大道13号A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覃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荔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盛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广东英得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史某1。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宋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佛山市艾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荔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英得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艾铠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