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亿柏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工业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厉家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伊孚丽雅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尚桥科技工业园松洋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伦,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亿柏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伊孚丽雅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亿柏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阿里巴巴国际站服务器和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应为浙江省杭州市,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宁波亿柏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该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在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宁波亿柏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