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84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顺发电动工具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街2号山西万水物资贸易城有限公司6区15、17号。
责任人:成光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顺发电动工具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