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7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彼此烧烤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新天地尚郡小区西门对面门面房。
经营者:柳鹏。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末末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彼此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末末公司2019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末末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