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正定县子墨豆浆快餐店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定县子墨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正定县子墨豆浆快餐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正定县子墨豆浆快餐店名下土地、房产、银行、车辆、对外投资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0月22日经与申请人电话约谈,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