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473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被告:成都九圣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99号(大港陶瓷建材城市场一期一区9幢1、2号)“九圣王”门店。
法定代表人:郑国云。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九圣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九圣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