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771号 原告:徐金榜,男,汉族,1958年8月4日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荣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纽约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连宝,总经理。
被告:山东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齿兴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被告:张连宝,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生,青州市荣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刘刚,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生,山东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青州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祥,北京华智则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徐金榜与被告青州市荣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玉柴重工有限公司、张连宝、刘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徐金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金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3020元,由徐金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