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21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金维丽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巷综合市场编号为丙座1号。
经营者:刘秋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榜,员工。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金维丽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金维丽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朱梅 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