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574号原告(原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一涵,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草原茗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镇清河村。
法定代表人:胡忠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回民区蒙吉祥食品超市,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经营者:祁俊斌。
原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辽市草原茗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回民区蒙吉祥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