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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文桂、丁露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民初7711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文桂、丁露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文桂;丁露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771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桂,男,1972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丁露露,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桂、丁露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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