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771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桂,男,1972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丁露露,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桂、丁露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