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3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方碑街96-100号。
经营者:刘莉,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自波(系被告经营者刘莉的配偶),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196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