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79号原告:周利生,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迪欣灯饰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华艺广场灯饰区第4层17A卡。
经营者:袁某1。
被告:中山市迪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1。
原告周利生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迪欣灯饰经营部、中山市迪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周利生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利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利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利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