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577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战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普宾,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程战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战伟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