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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吉林江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2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吉林江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吉林江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150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江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白山大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秦岭,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吉林江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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