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150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江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白山大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秦岭,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吉林江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