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6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鸿阳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兰州市七里河区凯盛商厦北侧一层第1间。
经营者:张晓阳,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张晓阳,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鸿阳通讯器材店、张晓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