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86号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方岩区块鑫鑫路10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吕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圣杰童车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田付村。
投资人:王瑞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乡县圣杰童车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